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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45岁女子怎么也没想到,比她小8岁的同居男友,会因索要彩礼钱对她痛下毒

山东日照,45岁女子怎么也没想到,比她小8岁的同居男友,会因索要彩礼钱对她痛下毒手。争吵中,男友不仅拳打脚踢,更抄起盘子砸脸、皮带抽头,甚至用打火机烧她脸颊,最后竟拿锤子砸腹、用刀捅刺大腿和肚子。女子被打得遍体鳞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男友被警方抓去蹲了9天拘留所,罚了200块。但这还没完,女子勇敢地将男友告上法院索赔,法院这样判决。   8月6日,据法治视讯报道,凌晨两点的日照市东港区45岁的刘某(化名)蜷缩在病床上,左大腿的纱布隐隐渗出血迹,脸颊的灼痛感不断提醒她数小时前的噩梦。   那个曾承诺给她幸福的男人(化名),正因彩礼争执,用拳头、皮带甚至烧红的打火机在她身上留下触目惊心的伤痕。   刘某与比她小8岁的李某已同居两年,2024年5月26日,38岁的李某突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争执中情绪失控。   监控显示,李某先是一记耳光将刘某掴倒在地,随后抄起餐桌上的瓷盘砸向她面部。   当刘某试图爬向门口时,李某解下皮带抽打其头部,并用打火机灼烧其脸颊。   最致命的是李某竟拿起工具箱里的锤子猛击刘某腹部,最后持水果刀刺向其左大腿及腹部。   邻居回忆:“女人的惨叫持续了十几分钟,像刀割在心上。”   刘某家人凌晨报警后,警方现场勘验记录触目惊心,地面散落带血瓷盘碎片、断裂的皮带扣、烧焦的毛发,卧室墙面溅有点状血迹。   经法医鉴定,刘某面部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左大腿穿透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警方调查后,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因鉴定其身体损伤为轻微伤,未达到轻伤标准,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的行为几乎接近刑事犯罪标准,情节比较严重,依法可以最高处10天拘留。   警方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罚款200元,符合法律依据。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了李某使用拳头、皮带、打火机、锤子、刀具等实施伤害的全过程。   事后,刘某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当初深爱的男友李某,竟然会对自己拳脚相向,甚至动刀子,差点要了命。   刘某因为治疗,支出不少医疗费,越想越气愤,不想就此放过李某,遂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有人说,李某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被罚款200元,为何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不是冲突的吗?   答案,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即便李某的行为被追究了行政责任,但不影响受害人刘某继续主张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李某的伤害行为及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彩礼纠纷对刘梅实施持续暴力,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凿,其已承担行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结合原告举证,刘某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李某曾以彩礼纠纷作为对方有过错的抗辩理由,试图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虽然与李某有彩礼纠纷,但这不构成暴力正当理由,李某如要索还彩礼,一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返还,法律自有公断。   也就是说,李某对刘某的殴打行为,继而造成刘某受伤,对于这个结果的发生,刘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免除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因彩礼纠纷对刘某实施暴力行为,手段恶劣且证据确凿,严重侵害刘某身体健康权。虽已承担行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有人说,现在有些地方娶媳妇彩礼动不动二三十万,好多都是借的债,同居两年没结婚,钱要不回来,后面还坐牢,换谁不上头?但动手就是蠢!法律上彩礼返还有专门诉讼渠道。   也有人说,冲动是魔鬼,任何理由都不是家暴行为的借口,对家暴行为要零容忍。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