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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短视频平台“带人挣钱”的留言后,他选择成为“卡农”……

“对方这些钱是黑钱,想通过我的银行卡来帮他洗钱。”贾某在法庭上坦白,“我当时只是想轻松挣钱。”正是这份贪念,让他在诱惑下沦为洗钱“工具人”。

检察官对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讨论。

2024年10月,手头拮据的贾某被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则“带人挣钱”的留言吸引。他随即通过聊天软件与发布者取得联系。对方声称,只需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就能轻松获利。

虽心存疑虑,但为利益所驱使,贾某仍选择了铤而走险,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还以借卡为由,从朋友处找来4张银行卡,并将卡号提供给对方。短短一周内,这些银行卡就接收不明来源资金30余万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万余元。贾某按照上线指示对接收到的钱款进行转出操作。作为报酬,上线转给贾某价值约5000元的虚拟币。

202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收到贾某朋友的银行卡涉及为电信诈骗提供资金服务的线索,故电话通知贾某朋友配合调查。当时贾某恰好在场,他们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贾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贾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审查案卷时,某交易平台的记录引起了他的注意。交易记录显示,贾某不仅接收小额报酬,还频繁进行大额虚拟币的购买和转出操作,交易数额与银行卡交易数额高度一致。

“若贾某仅仅被动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为何会出现如此频繁且大额的虚拟币主动交易行为?”“涉案资金究竟是如何从其银行卡流入某交易平台的?”办案检察官提出的这些疑问,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的认定。

为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对贾某进行针对性讯问,重点追问其操作细节,并根据银行卡的转出记录调取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交易明细,核查追踪资金的实际流转路径。

经查,一条完整洗钱链浮出水面:当诈骗资金被打入涉案银行卡后,贾某立即将资金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并在某交易平台利用支付宝账户充值购买等值的虚拟币,随后将购买的虚拟币转至上线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整个过程中,虚拟币成为洗白犯罪资金的关键媒介。

“你不仅提供银行卡收钱,还亲自通过购买虚拟币的方式将赃款转出去。这种通过转移、转换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难以追查,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提供银行卡的帮信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办案检察官在讯问中明确指出。

“对方让我转账时,我就意识到转这些来路不正的钱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还连累了我的朋友。”此时的贾某追悔莫及。

2024年11月,武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贾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及诈骗资金和贾某银行卡现金支取1万余元的资金流向。该院经核查认为,贾某因银行卡冻结收受对方提供的1万余元解卡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法应计入违法所得,遂认定其违法所得总额为1.5万余元。

今年4月,武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贾某提起公诉。7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

贾某的4个朋友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新闻多一点

金主:实施诈骗者即老板。他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有几个股东,他负责选址,招募并培训团伙成员,并提供诈骗所需的“话术本”。

菜商:利用非法手段在诊所、车行、地产销售等处获取大量真实的公民信息,批量卖给“金主”。

卡农:电信诈骗团伙成员一般不会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开户,而是需要非法收购银行卡、电话卡,这就催生了“卡农”行业的存在。他们把目标选择在中老年以及农民工群体,通过赠送礼物免费旅游、免费体检,或者直接购买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办银行卡、电话卡交给他们,再卖给“金主”。

话务员:拿底薪+提成,“金主”对这类人员精心培训,也开出高薪筹码,这是诈骗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以冒充公检法电信诈骗为例,一个团伙的话务员至少分三个层级。

水房和车手:简单来说,“水房”是帮“金主”洗钱的机构。从“卡农”收购来的银行卡,也被分为多个层级,一级卡收到赃款最多,为了不被冻结,到账第一时间,“水房”通过转账、支付、网购等方式,将资金拆分流向多个二级卡,通过类似方式拆分流向更多的三级卡。为逃避打击,一笔资金甚至会“飞”到境外,再兜一圈回来。最后“车手”负责银行取现、购买黄金或帮助转移现金、黄金。